1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申办报告(纸质和电子版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由举办者提出申请,报告中要有举办者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。
2、一般情况需提供: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(电子版:原件2 份;复印件0 份;信息填报完整、准确。各种资格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扫描。)一般情况需提供: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工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营利性学校提供)。
3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分立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许可证正副本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。)一般情况需提供:产权证明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所有人(单位)与租赁合同一致。提***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(复印件)。
1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终止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许可证正副本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。
2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普通学历学校终止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许可证正副本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。
3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幼儿园终止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许可证正副本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。
4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(纸质:原件0 份;复印件1 份;真实有效。)一般情况需提供: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(电子版:原件2 份;复印件0 份;不要有空白项。
1、在长春市办理“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分立审批”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:一般情况需提供:办学许可证正副本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。)一般情况需提供:产权证明(纸质:原件1 份;复印件0 份;所有人(单位)与租赁合同一致。提***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(复印件)。
2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,户口本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(四)、办学场地证明。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(应加盖公章);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(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)、租赁协议(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)、消防治安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。
3、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、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,并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。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合并,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,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。培训机构分立,应制定分立方案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,自行组织财产清算,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。
4、四)负责全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、举办终止;义务教育阶段学校(公办)设立、撤并的审批备案;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权限;民办学校(非学历)的许可及管理权限。
5、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,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、教学设施设备、教学大纲、教学***、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,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。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分立、合并或者变更名称、培训层次、培训类别的,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6、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。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;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*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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